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母亲的遗嘱公证原件为何不能查?
原来,查阅公证档案的程序还挺复杂的
本报记者 朱乔夫/文 配图:毕传国

  3月23日,舟山定海读者许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求助,因为他想查阅母亲遗嘱公证的档案,却遭到“阻挠”。他实在想不通,自己母亲的遗嘱为何不能查,他甚至怀疑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有意刁难。
  带着许先生的疑问,记者进行了一番查访,发现查阅公证档案还真有一套“规矩”。

  事件调查:
  怀疑遗嘱有问题 无奈不能来核实

  事情源于许先生对母亲遗产分配不公的怀疑,因为遗产大部分分给了其他兄弟姐妹,而他只得了很小的一部分。当许先生提出异议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他们说,这份遗嘱不光是母亲生前亲自立下的,还经过了公证。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许先生听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应该是一本完整的公证书,有封皮,有公证内容,而遗嘱是公证书里面的一份附件,上面还应该盖有公证处的公章。这下许先生起了疑心,因为当初兄弟姐妹给他看的母亲遗嘱只有一张纸,没有盖章,也没有公证书的封皮,更无法确定上面的笔迹是否就是母亲亲笔。
  为了搞清楚遗嘱的真伪,许先生便想向当地公证处查阅这份遗嘱公证的档案,可是他的查阅请求却“受阻”了。首先,公证处要求他提供自己与母亲之间的关系证明,当他拿着证明前去查询时,公证处又表示,必须是因为要打与遗产有关的官司才能进行查阅,而且,还要律师去,许先生自己是不能亲自查阅的。经过再三协商,公证处终于同意在某一天让他查阅,但到了这一天,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只告诉许先生原件内容与遗嘱内容一致,却拒绝让他查阅公证书原件。
  当地公证处的姜女士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姜女士表示,之所以不让许先生查阅,还和遗嘱上其母亲的一番对许先生不利的话有关,怕对许先生产生刺激。对此,舟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副处长岑海琳则表示,之所以不让许先生查阅,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这样做。

  法律释疑:
  复查规定虽模糊  查阅仍有途径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那么,为什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许先生不能查阅自己母亲的遗嘱公证档案呢?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法条中的“复查”规定得十分模糊,怎样复查、复查的期限以及复查结果如何告知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复查”的操作性大打折扣。
  不过,这并不表示查阅一事就“此路不通”了。司法部、国家档案局于1988年3月发布的《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对查阅公证档案的途径做了规定。该办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而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该办法第16条则指出,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因此,如果许先生进行一场与遗产有关的诉讼,便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阅相关公证档案。